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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吃瓜还有谁?——上市中介的风险与安全垫

日期:2020-09-16 字号:


瑞幸事件的调查还在持续进行,根据钛媒体6月6日消息,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陆正耀参与公司财务造假的指令性电子邮件,陆正耀将被公诉,极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对瑞幸进行了调查,已经掌握了造假的诸多证据。

此前瑞幸披露的内部调查报告显示虚假交易行为只系COO等人所为,现最新报道事态出现反转,真正责任主体可能是谁,还有谁,事实的真相正不断浮出水面。

我们先来捋一捋瑞幸事件大致经过:

Ø 2020 年1 月31 日,浑水发布做空报告,称瑞幸捏造公司财务和运营数据。2月3日,瑞幸否认浑水指控。(虚增交易额22亿,瑞幸咖啡盘前暴跌85%新浪[引用日期2020423]

Ø 2020年2月4日,中金公司公开发表研报,力挺瑞幸。同日,海通国际发布研报,指出做空报告存在一些缺陷,如选择的数据、错误的会计标准,以及对瑞幸商业模式缺乏了解。瑞幸业绩造假实锤 IPO联席主承销商瑞信、大摩、中金海通国际站上风口浪尖凤凰网[引用日期202043]

Ø 2020年4月2日消息,美国多家律所发布声明,提醒投资者,有关瑞幸的集体诉讼即将到最后提交期限。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间购买过瑞幸股票的投资者如果试图追回损失,可与律所联系。遭浑水做空后续:瑞幸咖啡将面临多家律所的集体诉讼新浪[引用日期2020423]

Ø 2020 年 4 月 2 日,瑞幸发布公告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内部调查,初步调查显示从 2019 年二季度开始到 2019 年第四季度由公司 COO 刘剑等员工产生虚假交易 22 亿元。(虚增交易额22亿,瑞幸咖啡盘前暴跌85%—新浪[引用日期20200423]

多事之年不消停,瑞幸事件真是如同多米诺骨牌般引发一连串连锁反应,不仅美国上市中概股公司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投行等上市中介机构恐也未能幸免。前段时间,瑞幸董事长陆正耀控制的投资公司Haode Investment Inc已在香港起诉其上市投行之一的瑞信公司,要求其就涉嫌违反一项5.32亿美元贷款安排中的职责做出赔偿。除此之外,其他投行、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样不排除会因类似或其他事由,而面临来自发行人、股民、监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索赔、问责调查或处罚。

来因去由,以下剖析一二。

 

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支撑,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巨大风险。

以瑞幸事件为例,事态发展目前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其将面临退市。为拓宽赔偿渠道,在追责方的诉讼或索偿主张过程中,安永、瑞信、摩根士丹利、中金国际、海通国际等中介机构都有可能会被追加为被告,这取决于上述相关机构是否参与共谋造假或有疏忽过失行为的嫌疑。若上述机构被认定为有此类行为,将会与瑞幸及瑞幸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上述提到有的投行既为瑞幸的上市作了保荐,又在浑水造假报告发布后给予评价积极的研究报告,除非能证明已克尽职责且清白无辜,多多少少恐难避免投资人以信息误导之由追责求偿。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实务上,美国的证券相关集体诉讼律师通常也会将上市中介、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一同提起诉讼。

根据瑞幸上市地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共谋,其需要承担连带的证券欺诈责任;服务机构存在过失,没有履行披露信息的专业高度注意义务,要相应承担向投资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风险,我国《证券法》也做出了如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另外,根据我国20161月开始实施的IPO新政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先行赔付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安然事件对中介机构操作风险暴露的警示


2001年,轰动一时的能源巨头美国安然造假事件爆雷,中介机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会计师事务所巨头安达信破产,从此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四大”,事件中的三大投行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需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分别支付20亿美元、22亿美元和69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不过由于此前他们购买了FIPI(金融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和D&O(董事、监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已将部分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身的损失。

 

国际市场上中介机构的风险规避操作


面对巨大的操作风险敞口,国际上各大中介机构普遍都进行了非常全面的保险安排,瑞幸起诉瑞信有可能启动金融机构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FIPI”,主要保障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当专业行为,第三方提出索赔导致的损失),该保险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是中介机构的标配。

同时,针对上市时的相关风险,承销商也可以通过招股书责任险/公开发行证券责任险PUBLIC OFFERING OF SECURITIES INSURANCE POLICY,简称“POSI”,主要保障因招股说明书披露责任而导致的被保险人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来获得保障。若承销商遭受证券发行赔偿请求,则保险人根据承销协议项下发行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对承销商进行赔偿。

此外,针对金融机构雇员与他人串谋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而导致的各项损失等,可通过金融机构综合保险Bankers Blanket Bond,简称“BBB”)进行保障。   

除上述保险产品之外,针对金融机构网络安全事故或数据信息泄露等事件产生的风险,可通过投保网络安全保险Cyber Insurance 或 Cyber Security Insurance进行规避。保障责任为金融机构因网络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一方损失(包括应对事故花费的处理费用、数据恢复费用、营业中断损失、网络勒索等)及对第三者的责任(包括因发生事故应依法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及抗辩费用、应对监管调查的调查费用、数据安全责任、信息泄密责任、外包商信息泄密责任等)。

另外,关于D&O(董事、监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在此类风险的应用,已有文章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我国市场中介机构的保险安排情况 


由于国内保险市场供给不足,以及FIPI(金融机构职业责任保险)、BBB(金融机构综合保险)等险种投保时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要求较为严格等原因,国内整体投保率并不高。但是我国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由于当地环境和风险等因素,普遍会购买相关保险。不过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有的中介机构大陆母公司的相关保险,经由其境外子公司通过当地保险经纪人,向境外的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在合规和保险管理的专业上这种模式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另外,也会存在不同海外区域单独出具保单、保单起始日期不一致、保单管理较为繁杂等问题。

除了上述舶来品,根据我国监管部门关于上市保荐人的先行赔付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险机构创新研发了适应中国国情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该险种可将保荐机构先行赔偿投资者相关损失的责任,用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限额范围内能够充分覆盖保荐机构所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投行进行了此险种的安排。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已步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逐渐成为监管执法的重点之一。随之而来其承担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与经验,通过专业保险经纪人进行必要、合理的保险架构设计实属应考量之举。

 

 

 

声明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不应视为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保险建议,亦不代表作者公司观点,欢迎大家探讨与交流。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内容,请私信沟通。

 

本文作者

王伟

特殊责任险负责人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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