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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税优制度仍缺失 监管呼吁强力推行

日期:2017-06-05 字号:

来源:http://insurance.hexun.com/2017-06-05/189483240.html

一直以来,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只听到楼上楼梯声,没有见到政策真正走下来落地。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周延礼4日在以“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业规范发展”为主题的2017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要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制度。”

据了解,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而政府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周延礼表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已经出台了,但是没有落实,这些问题比较突出。我记得差不多十年前,在上海、天津都有这样一些试点,都有一些延伸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索。但是现在是只听到楼上楼梯声,没有见到政策真正走下来落地。”

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务院曾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

今年38日,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欧文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今年2月撰文称,今年研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助力民生保障。

而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倒逼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周延礼指出,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趋势明显;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参与率偏低,但是在稳步发展;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缺口较大。此外,也应该建立第四支柱,即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建设,形成对养老保险多层次、多渠道的支持。

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周延礼表示,商业养老保险密度小、深度低、资产占GDP比重小,相关税收优惠制度有待出台。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战略上,政府应该实行强有力的税收递延政策;养老保险产品形式应该多样化,投资渠道也应该多元化;扩大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而解决养老问题是民生保障关键环节,深化商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是题中之义。

有业内人士分析,通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并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